逾期竣工收回土地合法吗?土地竣工逾期如何处理?
逾期竣工收回土地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责任单位未履行整改义务或申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措。
土地竣工逾期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责令整改。对于逾期竣工未完成的建设工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安排监检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罚款。如果责任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竣工验收或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对其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出让金进行罚款,并要求其立即竣工。
3.收回土地。如果责任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竣工验收或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对于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总的来说,土地竣工逾期处理方式的选择和实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措来促使责任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建设工程,并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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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一步指出,逾期开工、逾期竣工违约金当属民事纠纷畴,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则属行政职权畴,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在该案中未予处理。

因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关系、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仅仅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已经无法解决多复杂问题。“对于逾期满2年(含2年)的,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由于被增城市国土局认定为土地闲置和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竣工,这块已经投入超过3亿元的土地可能会被当地收回。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未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以上期限或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没有按期竣工构成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有偿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如构成根本违约的话,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土地出让合同逾期的,按双方协商支付违约金。没有具体的金额限制。但因违约金纠纷提起上诉,且违约金具体数额已超过原合同价款20%的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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